祝本月壽星生日快樂:黃梧桐 李澤麟 蘇紅梅 陳慶賢 何素姬 張永錫 劉語婷 陳威先 洪士揚 張又升 林志宏 魏瑜珺 黃昭明 連滋培 陳竣庭 黃榮杰 謝錦枝 李居庠 杜相柏 吳文隆 蘇玉香 陳貴仁 何廖秋華 邵楓雅 林芳程 王志盛 許瓊文 闕麗珠 李忠明 李秀玉 李玉美 鄧興國 王誠康 沈道震 黃顯榮 劉國賢 張順安 林元崇 范如華 吳芸 方建成 黃淑環 陳慧美 林玫玲 朱雪貞 吳盈陵 呂佳玲 吳夢麟 葉尚淳 林麗娟 林芊妤 黃建民 李蕙蘭 劉翠華 楊雅妃 劉邱梅桂 賴樹林 許慧鳳 詹明強 蘇峰群 許文薰 袁佳敏 黃佳萍 黃瀅芩 何進生 陳國正 林廷陽 簡思正 黃秋梅 陳錦德 黃偉銘 莊博偉 陳睿宸 蔡孟原 陳力瑋 王碩璽 張順福 林揚凱 陳家惠 鄭秀敏 施雱文 羅世寧 甘逸崙 陳奐廷 趙奕宣 劉婉琦 謝君沂 童柏翔 李昕晏 洪宜寧 林怡均 周芸如 王樹南 陳朗斌 陳浚帆 陳中財 傅彥霖 陳俊宇 古佩璇 李秀鶯 王千懿 陳筱葳
2026/04/01
新北市樹林地政事務所訂於115年5月8日下午舉辦課程,詳如公文、海報。(註:地政士時數2小時,限額15名)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板橋分局為配合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自115年4月1日起調整服務時間,該分局文化路及中山路辦公室1樓「全功能櫃檯」對外服務時間調整為週一至週五上午8點至下午5點半(中午不休息),詳如公文。
2026/01/02
為聯絡會員情誼,本會將舉辦《雲海的故鄉〜武界部落秘境二日遊》活動,詳如行程、海報(報名額滿)。
2025/12/24
本會會員辦理金融機構抵押權設定登記案遭停止執行業務2個月之懲戒處分(原停止執行業務期間自114年12月24日起至115年2月23日止),因本公會業就案涉地政士法第26條實務執行疑義報請內政部釋示,地政局爱暫緩執行停止執行業務之處分。後續將由全聯會代表與內政部地政司、金管會及銀行公會進行相關會議積極討論,若有相關進度,再向各位地政士先進報告,詳如公文一、公文二、內政部回函。
2025/10/03
自行執業地政士屬專技人員,應自行成立健保投保單位,以第1類被保險人身分投保,不得在第2類職業工會投保。違反規定者將被追繳歷年短繳之保險費。
詳如說明,如何成立新投保單位、投保金額申報與調整、簡報規定。
2025/04/23
刑警大隊識詐宣導座談會,詳如簡報、影片一、影片二、照片。
本會已訂定「會員辦理私人設定抵押權、流抵約定、預告登記及信託登記等注意事項及作業流程」,詳如附件、防詐查檢表。
有關地政士業務檢查相關事項, 詳如附件。
2024/11/28
為加強維護不動產交易安全,兼顧交易當事人之財產權益,建立雙方各自委任地政士執行業務,本會特制定新北市雙地政士執行業務規範,請查照。
2024/10/17
會員如不再需要本會郵寄紙本(代書會刊),取消方式詳見會員專區之服務方式變更。
2024/07/23
請地政士共同防範高齡者遭詐辦理不動產異動業務,詳如防詐騙專區。
2023/03/10
本會已修訂完成新版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即日起以每套800元成本價提供會員使用(含彩色封面、可複寫內頁等,每套可簽20件案件)。
2021/11/09
內政部營建署公告有關板橋浮洲合宜住宅疑似假債權真買賣之可疑法拍案件地址,詳如附件、追蹤報導。
2020/03/30
買方要求簽訂第2份假合約的法律風險,詳如附件。
2015/12/17
建議會員於簽約時提醒買賣雙方注意:「二親等買賣之一生一屋自用房屋優惠稅率案件, 買方要有實質的自有價金支付,不可用免除債務方式或賣方事前贈與價金辦理,以免事後遭改按一般稅率補徵土地增值稅」。
2012/12/14
因應有關「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地政士應注意如「須知」,聲明書(公會修正版)(可自行下載使用)。
2010/10/13
會員若接辦土地買賣案件時,為有效評估交易風險,請主動查詢該土地是否屬公告污染場址,並提示土地讓與人應主動提供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資料,並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避免出售後仍須負擔後手污染之連帶責任。
2026/3/27
台東縣地政士公會召開大會,莊清楠常務理事、劉俊利理事代表本會出席。
2026/3/25
高雄市地政士公會召開大會,劉秀寶理事長、李逸華副理事長、吳聲煌理事、陳之怡理事代表本會出席。
+更多
2026/4/2
115年遺贈稅「稅額、稅率」一覽表
轉知地方公會強化提升從業人員對於可疑活動之辨識能力,並依規定申報
訂定「一百十四年度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節錄地政士、記帳士等部分】
訂定「稽徵機關核算一百十四年度執行業務者收入標準」【節錄地政士、記帳士等部分】
營利事業購入舊制土地登記於他人名下,出售利益非屬免稅所得
被繼承人生前出售土地未完成過戶,申報遺產稅規定
核釋「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24條第1項第1款有關「1年內有相同違章事實3次以上」之認定原則
修正「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
修正「中央銀行對金融機構辦理不動產抵押貸款業務規定」第四點、第十一點規定
司法實務-對行政處分不服可以撤銷它嗎?如何撤銷違法的行政處分?
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醫藥及生育費,受有保險給付部分,納稅義務人申報時,應自行減除
綜合所得稅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的適用規定
成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應記載事項第二點附件一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四月一日生效
2026/3/20
中央銀行對金融機構辦理不動產抵押貸款業務規定」問與答(115.3.20生效)
有關「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