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詐騙專區
臺灣高等法院有關「詐欺取財」判決乙則
退款支票加4個0 詐走銀行996萬
仲介人員以「回殺」手段,不當賺取差價,其法律責任如何?
虛報行情賺價差 房仲涉詐欺判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有關「偽造文書等案件」刑事判決乙則。
臺灣高等法院有關「詐欺案件」判決乙則。
買到轉5手自殺屋 ,因賣家無從得知,「不算凶宅」。
有關呼籲會員防範不動產詐騙案暨後續追踪報導,詳如公文、連結。
全國聯合會提供之簽約與交易安全規範。
「凶宅」拆除後,剩下的土地算不算是「凶地」?
內政部查獲1335件台北不動產研究發展協會涉嫌偽造文書。
台北市大安區再發生假租屋偽造債權文件盜賣房屋事件。
有關未依法取得地政士證書,即以地政士名義申辦土地買賣登記案件,違反地政士法第49條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罰鍰。
臺灣高等法院有關「無照代書涉嫌偽造文書案件」刑事判決乙則。
本會於民國97年5月27日邀請中央印製廠技研室 范松林先生講授「權利書狀真偽辯識技巧」。
故意隱瞞房屋曾發生有人燒炭自殺死亡之交易重要事項,仍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捌月。
屋主及經紀人隱瞞房屋為輻射屋,構成施用詐術罪,仲介公司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詐騙新花樣-偽冒民間公證人身分,騙取個人資料。
地政士未親自查驗委託人身分證明,而由員工代理者,遭主管機關懲戒實例。
不明歹徒冒名繼承人,偽造土地所有權人已死亡之除戶謄本、遺產稅單、土地所有權狀則以切結書申明遺失 ,再冒名開業地政士申辦繼承登記完畢,徵求建商合建抵押後取得高額款項逃逸,詐騙案例歷審判決。
全聯會提供之詐騙案例敘明供參,請會員執行業務時仍須多加注意防範,詳如網址。
近日發生數起金融業遭歹徒冒貸案件,金融機構未能確實進行客戶身分辨識確認工作,地政事務所亦未察覺異狀,致遭歹徒冒貸得逞。 查「地政士於受託辦理業務時,應查明委託人確為登記標的物之權利人或權利關係人,並確實核對其身分後,始得接受委託。」於「地政士法」第18條已有明文規定。籲請會員執行業務時仍須多加注意防範,以確保自身權益。(附件)
本會於民國97年5月27日邀請中央印製廠 喻副廠長家聲講授「權利書狀真偽辯識技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