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直接通達戶外者特別安全梯於避難層仍應設置排煙室。
內政部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4年7月5日
發文字號:台內營字第09400837586號
主旨:關於特別安全梯之排煙室在避難層(一樓)是否可免設排煙室疑義乙案。
說明:
一、
依據本部94年1月17日內授營建管字第0930088365號函送研商建築技術規則建築物防火及避難安全設施新增修訂條文說明會與會人員所提意見第3次會議紀錄案由六決議辦理。
二、
除直接通達戶外者,特別安全梯於避難層仍應設置排煙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