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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地政士公會全國聯合會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4年3月14日 發文字號:全地公(4)第94272號 主旨:司法院最新修正之「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不動產投標參考要點」草案(詳如附件1)即將於本(3)月底前公布實施,有關 貴會需因應促請所屬會員注意之事宜,詳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會93年12月22日第4屆第5次理監事聯席會決議辦理。 二、關於旨揭之「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不動產投標參考要點」草案第四、十四點之規定及有需因應注意事宜分別如下: (一)第四點規定及因應注意事宜: ▲四、投標人委任代理人到場者,應提出委任狀,並附於投標書後,一併投入標匭內。代理人為自然人者,應攜帶國民身分證正本及印章,並應具有民事訴訟法第70條第1項但書及第2項規定之特別代理權。 ▲應注意事宜: 1.請注意司法院93年12月15日修正後之「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47項中,有關其附件二之投標書內所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認為投標無效: 11.非律師為投標代理人,經主持開標之法官禁止,且本人未在場。(詳如附件2) 2.基於前項所揭之規定,本會所屬會員業者如於受託為投標代理人時,務請正確詳填地方法院強制執行投標書並遵守相關規則以避免遭主持開標之法官認有專業素養不足處而予禁止代理,另方面,亦請委託投標人儘量會同到場,以利妥善因應。 (二)第十四點規定及因應注意事宜: ▲一四、投標人應注意查明拍賣之不動產是否有積欠大樓管理費、水費、電費、瓦斯費、未繳清之工程受益費或其他稅捐、費用。得標後應自行處理相關事務,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理。 ▲因應注意事宜: 1.由於上開要點之規定,乃為因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4、35條之修正所定,有關其條文如下: 第24條 區分所有權之繼受人,應於繼受前向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請求閱覽或影印第35條所定文件,並應於繼受後遵守原區分所有權人依本條例或規約所定之一切權利義務事項。 公寓大廈專有部分之無權占有人,應遵守依本條例規定住戶應盡之義務。無權占有人違反前項規定,準用第21條、第22條、第47條、第49條住戶之規定。 第35條 利害關係人於必要時,得請求閱覽或影印規約、公共基金餘額、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欠繳公共基金與應分攤或其他應負擔費用情形、管理委員會會議紀錄及前條會議紀錄,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不得拒絕。 2.基於前項所揭之規定,本會所屬會員業者如於受託為投標代理人時,務請提醒並告知委託之投標人有關應行注意查明拍賣之不動產是否尚有積欠其他各項費用或稅捐,否則得標後法院將不予處理該相關事務。 三、敬請 貴會轉知並促請所屬會員多加注意有關以上所述之法院拍賣不動產相關業務事項,以維護交易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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