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地政士公會全國聯合會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發文字號:全地公(四)字第九三二一○號
主旨:有關台南市稅捐稽徵處稽核執業地政士之印花稅應稅憑據之執行方式(詳如說明二、三),提供貴會供所屬會員參考,請查照。
說明:
一、 |
依據本會九十三年九月二十四日第四屆第四次理監事聯席會決議辦理。 |
二、 |
依台南市地政士公會反應,台南市稅捐稽徵處針對該市執業地政士稽核自八十九年起至九十三年間之應納印花稅憑證乙案,乃以「聲明書」寄發給全體執業地政士,促請地政士自行檢視並切結願依九十一,九十二、九十三年執行業務書立憑據收入總額繳納上開年度之印花稅。 |
三、 |
該稽徵處係依國稅局所列印之執業地政士個人全年度登記案件總表作為參考依據,而由地政士自行填報各項登記案件所書立憑證件數,再依實收金額繳納千分之四印花稅。 |
四、 |
有關前揭之印花稅稽核執行方式,提供貴會供所屬會員參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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