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農業區內土地申請農用證明審查疑義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五日 

發文字號:農授糧字第○九三一○○一七八四號 

主旨:有關高雄縣政府請釋於都市計畫保護區、農業區內土地作農業產銷必要設施使用案,其申請及審查作業程序疑義,復如說明,請參處。

說明:  

一、

查「農業用地容許作農業設施使用審查辦法」已於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五日由本會發布施行,同時公告廢止「臺灣省都市計畫農業區農業產銷必要設施種類表」,不再沿用,以免發生競合。依上開辦法第二條規定,於都市計畫保護區、農業區內農業用地申請作農業產銷必要設施容許使用,悉依本辦法第五條規定向土地所在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申請,經農業單位會同相關單位審查合於規定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核發「農業用地容許作農業設施使用同意書」,供申請人申請建築執照等使用。

二、

至高雄縣政府建議都市計畫農業區、保護區農業用地申請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可否依前開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授權由鄉(鎮)公所辦理一節,應由該府依當地情況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