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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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訂成屋之土地標示、建物標示、權利範圍及其建物現況確認書。(第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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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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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訂買方應支付之各期價款期別、付款金額、應同時履行條件、以及付款方式;賣方於收取價款時,應開立收據交付買方。(第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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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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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貸款抵付部分買賣價款之處理,明訂買方應提供必備文件、指定融資貸款之金融機構以及貸款金額少於預貸金額時之處理方式;另外,基於交易安全之確保,明訂貸款撥付賣方帳戶或雙方共同領款前,買方得選擇開立本票或提供相當之擔保予賣方;又買賣標的物倘已設定抵押權,如買方願承受,明訂買賣雙方宜於「買方承受原貸款確認書」簽字確認。(第四條、第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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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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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訂買賣雙方對所有權移轉登記及相關手續均互負協力義務,並明訂買賣標的之課稅標準、買賣價格之申報日期、申報價格、買賣標的物應繳納之地價稅、房屋稅、公共基金等稅費負擔方式及比例。(第六條、第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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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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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買賣標的物之點交,買賣雙方得選擇尾款交付日或貸款撥付日或共同約定之日期,賣方並有告知買賣標的物使用現況之義務。(第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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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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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訂賣方違反瑕疵擔保義務及買方逾期未付清價款違約之規定。(第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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