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個人以房屋為信託財產取得租賃所得之必要損耗及費用認列之相關規定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日期:民國115年5月18日

發文字號:台財稅字第11404691701號

說  明:個人以房屋為信託財產,受託人將該房屋作一般出租取得之租賃收入,依所得稅法第3條之4第1項計算個人受益人租賃所得時,如未能提具其必要損耗及費用之確實證據或證據不實,得按本部核定財產租賃必要損耗及費用標準規定(現行為按租賃收入之43%計算)減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