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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說明,為鼓勵中小企業增加本國籍基層員工就業機會及提升薪資水準,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起,中小企業增僱兩人以上的二十四歲以下或六十五歲以上本國籍基層員工,且提高整體薪資給付總額時,依中小企業增僱員工薪資費用加成減除辦法第3條規定,可就增僱該等員工薪資支出加成百分之百自所得額中減除。針對調高本國籍現職基層員工平均薪資部分,非因基本工資調整而增加的經常性薪資支出,亦得加成百分之七十五自所得額中減除。 財政部指出,中小企業申請適用加成減除租稅優惠,依中小企業增僱員工薪資費用加成減除辦法第6條規定,應於辦理當年度結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填報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送請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核定得自營利事業所得額中加成減除的數額;若未依規定於結算申報期限內提出申請,則不得適用薪資費用加成減除。 財政部進一步指出本項租稅優惠申請限制,不得重複適用優惠,申請加成減除的薪資支出應先扣除政府補助款。此外,若薪資給付費用已適用增僱員工租稅優惠或其他租稅優惠措施,不得重複適用員工加薪租稅優惠。此外,依中小企業增僱員工薪資費用加成減除辦法第5條第1項第6款規定,中小企業於最近三年內因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情節重大者,不得申請適用本項租稅優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