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運動部產業及科技司及財政部賦稅署於115年1月10日會銜修正「營利事業捐贈職業或業餘運動業與重點運動賽事專戶及捐贈費用加成減除實施辦法」,營利事業對政府認可的職業或業餘運動業的捐贈,得於新臺幣一千萬元額度內,或對專案核准的重點職業或業餘運動業及公告重點運動賽事主辦單位的捐贈,均可自所得額中減除百分之一百七十五。 賦稅署表示,營利事業捐贈職業或業餘運動業與重點運動賽事專戶及捐贈費用加成減除實施辦法第13條第1項修正營利事業對政府認可的職業或業餘運動業的捐贈,於一千萬元額度內,或對專案核准的重點職業或業餘運動業及公告的重點運動賽事主辦單位的捐贈,可自所得額中減除額度自百分之一百五十提高至百分之一百七十五。考量資金的流入與流出不易辨認歸屬,為避免同一筆資金循環捐贈重複適用加成減除優惠,套取租稅利益,同條增訂第5項,定明受贈對象當年度轉捐贈不適用上開優惠。 產業及科技司指出,基於實務運作需求營利事業捐贈職業或業餘運動業與重點運動賽事專戶及捐贈費用加成減除實施辦法第16條第1項將管理會召集人修正為由運動部部長或其指派適階人員兼任,副召集人修正為由召集人派兼之;又為利業務推動,增列運動部主管業務司司長為當然委員。 此外,對業餘運動業及重點運動賽事主辦單位的捐贈得減除營利事業所得額的施行期間,依營利事業捐贈職業或業餘運動業與重點運動賽事專戶及捐贈費用加成減除實施辦法第22條的規定,比照對職業運動業捐贈費用減除的賦稅優惠期限,由五年延長為十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