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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日前修正「國有耕地放領實施辦法」,重啟國有平地耕地放領,並修正繳清全部地價者免發給承領證書、刪除重複調查申請人農民身分規定、免除承領人應檢具的身分證明文件。 內政部說明,因應行政院組織調整及考量地方自治,新修國有耕地放領實施辦法第2條修正相關業務的主辦機關。為衡平國庫收益及扶植自耕農政策之健全發展,新修條文第7條放領地價計算標準加計物價指數,以反映土地實質經濟價值。 為簡化放領流程,依司法院釋字第89號解釋,放領行為屬於代表國家與承領人訂立私法上之買賣契約,於發給承領證書時,買賣契約即行成立。因此,如申請人一次繳清全部地價者,因買賣契約已成立,並完成對待給付,新修國有耕地放領實施辦法第9條規定,繳清全部地價者免發給承領證書、刪除重複調查申請人農民身分規定、免除承領人應檢具的身分證明文件。 內政部指出,新修國有耕地放領實施辦法第10條修正公告受理申請承領期間為一年,以保障承租人權益。此外,同辦法第20條修正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辦理放領所需經費,由實施平均地權基金支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