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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律百科 文:林博文律師 一、繼承何時開始?限定繼承是什麼意思? (一)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 在法律上,人死亡時,繼承就會立刻發生,也就是所謂的繼承開始,而通常死亡的時間會依照醫生開立的死亡證明書為準。一旦繼承開始,被繼承人(死者)所有的財產與負債,都會由全體繼承人概括承受。換言之,被繼承人所有的財產,像是房屋、汽車的所有權、要求借錢的人還錢的債權等,都會移轉為由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也就是全體繼承人是「一起擁有」被繼承人的遺產;被繼承人的所有債務,則會由全體繼承人一同連帶負擔。 (二)只需在遺產範圍內負擔債務的限定繼承 然而,為了保護繼承人,避免父債子償的悲劇,自從2009年民法修正後,全面採取概括繼承有限責任的「限定繼承」制度,也就是繼承人對債務的負擔,只需要在以繼承遺產的範圍為限度負清償責任即可;而且由於概括有限責任是法律所規定的,因此即便繼承人沒有特別向法院陳報繼承的遺產和債務金額,繼承人依法仍可以享有概括繼承有限責任的好處,不用另外聲請。 舉例來說,A死後,繼承人為他的妻子B和兒子C,而A遺留價值新臺幣(下同)2,000萬元房屋、1,000萬元現金遺產以及積欠銀行的5,000萬元債務,則B和C只需要在繼承到的遺產價值,也就是3,000萬元的範圍內對銀行清償即可。 二、有了限定繼承,就可以不用辦拋棄繼承嗎? (一)什麼是拋棄繼承? 所謂拋棄繼承,就是繼承人將繼承的權利放棄,不論是財產或債務通通都不繼承,如此一來,被繼承人的任何財產或債務都與拋棄繼承的繼承人無關,而是會移轉到其他繼承人或下一順位繼承人。 (二)不可不留意的限定繼承陷阱 可能會有很多民眾認為,既然法律規定全面採限定繼承,那就算繼承到了債務,也可以不用辦理拋棄繼承,放著不管就好,這是非常嚴重的誤區。因為,如果沒有拋棄繼承,那麼債權人依然可以找繼承人討債,繼承人仍然可能面臨訴訟甚至強制執行,只不過繼承人在超出繼承遺產的範圍外可以主張不用清償。 以上述的例子來說,如果B和C沒有拋棄繼承,那麼銀行還是會對B與C提告要求清償A的5,000萬元債務,雖然B和C可以主張只需在3,000萬元的範圍內還債,可是B和C就還是要跑法院。更糟糕的是,如果A的5,000萬元債務分別是欠不同銀行甚至是錢莊的話,每間都各別提告,那B和C就會面臨源源不斷的債務清償訴訟。 因此,千萬不要認為有了限定繼承就一勞永逸,如果被繼承人的債務遠高於遺產,而且有債主上門的風險,那麼還是要慎重考慮拋棄繼承。 三、拋棄繼承要怎麼辦理? 拋棄繼承,需要在知道繼承開始起的3個月內,向被繼承人死亡時的住所地的法院辦理(通常以戶籍地為住所地),需要準備的資料大略有以下幾項(具體應備資料仍應按各地方法院最新規定為準): (一)拋棄繼承人的戶籍謄本(限正本且記事欄勿省略)。 (二)拋棄繼承人的印鑑證明正本。 (三)繼承系統表。 (四)被繼承人的除戶謄本(限正本且記事欄勿省略)。 (五)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書正本。 (六)若繼承人未滿18歲,還需要法定代理人的戶籍謄本、印鑑證明、為未成年子女利益拋棄繼承的切結書(切結書所蓋印章必須與印鑑證明的印章相同)。 (七)撰寫家事聲請狀(聲請狀末頁所蓋印章必須與印鑑證明的印章相同)。 (八)已通知其他因為拋棄而要繼承的人的證明,如果前順位繼承人都拋棄了,就要通知後順位繼承人;相關證明通常包含通知的存證信函、郵局回執及被通知人的戶籍謄本;後順位繼承人中有人死亡者,須準備他的除戶戶籍謄本。 (九)聲請費用新臺幣1,500元。 四、結論 最重要的,還是要注意要在知道繼承開始起3個月內辦理拋棄繼承。有部分的不肖債權人明知道債務人死亡,卻故意等到3個月後才寄發存證信函通知繼承人清償債務,讓繼承人措手不及、來不及辦理拋棄繼承。因此當親人不幸離開,除了節哀順變,也要注意往生親人的財產狀況,若有疑慮,也建議向律師尋求專業協助,才能妥善保障自身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