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釋依「稅捐稽徵法」第23條第3項規定,自徵收期間扣除同法第39條規定暫緩執行期間之末日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日期:民國114年6月25日

發文字號:台財稅字第11404588630號

說  明:

一、納稅義務人就稅捐及罰鍰依法提起行政救濟並依稅捐稽徵法第39條規定暫緩執行之案件,於計算徵收期間時,依同法第23條第3項規定扣除暫緩執行之期間,應計算至行政救濟確定日。

二、廢止本部99年11月11日台財稅字第09904129070號令、111年9月22日台財稅字第11104644600號令有關99年11月11日台財稅字第09904129070號令部分。

三、廢止本部96年1月26日台財稅字第09604505150號令。

四、本令發布時尚未徵起之稅捐及罰鍰,適用本令規定;已徵起之稅款及罰鍰,不受本令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