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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日期:民國112年3月9日 發文字號:台內地字第1120106247號 主旨:配合考試院國家考試及格暨訓練合格證書電子化政策,有關地政士、不動產估價師、不動產經紀人及不動產經紀營業員請領或補(換)發證書(證明)作業配合事宜1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考試院秘書長112年2月18日考台組壹二字第1120050412號函(影送如附)辦理。兼復中華民國不動產仲介經紀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112年2月10日房仲全聯芳字第112017號函。 二、按現行地政士、不動產估價師、不動產經紀人請領證書;不動產經紀營業員申請登錄證明;不動產經紀人申請換發或補發證書,依地政士法施行細則第3條第1項、不動產估價師法施行細則第2條第1項、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15條第1項及第20條第1項,以及不動產經紀營業員申請登錄須知貳,訂有檢附考試院核發該專技人員考試及格證書及其影本之規定,合先敘明。 三、次按考試院首揭函略以,自112年起(註:指榜示日期)高普初等考試及特種考試、專技人員考試⋯⋯等各種國家考試類別全面實施發給電子證書,紙本證書原則不再發放。該電子證(明)書係依據電子簽章法規定產製,與核發之紙本證書具有同等效用,並提供內容查驗比對機制。 四、茲配合上開考試及格證書發放方式變革,旨揭申請文件原需檢附考試院核發該專技人員考試及格證書及其影本,自即日起得以檢具自行列印考試院核發之專技人員考試及格電子證書憑辦,主管機關(單位)應就所附電子證書至考試院國家考試及格證書服務網(網址:https://mycert. exam.gov.tw)驗證相符無誤後,辦理相關證書(證明)核發或補(換)發。 五、請各業別公會全國聯合會協助轉知各地方公會通知所屬會員知照。
發文機關:考試院秘書長 發文日期:民國112年2月18日 發文字號:考臺組壹二字第1120050412號 主旨:有關貴部函請本院提供不動產經紀人考試及格電子證書意見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部中華民國112年2月15日台內地字第1120005110號函。 二、本院為落實服務型數位政府之目標,並提昇證書服務品質,爰以「簡政便民」為最高原則,分兩階段推動國家考試及格暨訓練合格證書電子化。第一階段自111年8月1日以後之公務人員考試錄取經訓練期滿成績及格人員,或經升官等訓練結訓合格人員開始發行;第二階段自 112年起全面實施,各種國家考試類別(包含高普初等考試及特種考試、專技人員考試、升等升資考試及訓練等),均發給電子證書,紙本證書原則不再發放,惟及(合)格人員線如有請領紙本證書需求,亦可繳納證書費後發給。 三、另以往發給之紙本及(合)格證書,無法回溯發給電子證書,惟如有因遺失、污損或銷毀而申請補發者,得申請發給電子證明書。上開電子證(明)書係依據電子簽章法規定產製,內含本院專屬數位簽章,並提供內容查驗比對機制,與核發之紙本證書具有同等效用。及(合)格人員於本院網站或數位發展部個人化資料自主運用平臺(以下簡稱MyData),以自然人憑證、健保卡或行動自然人憑證(TW FidO)驗證身分下載提供電子證(明)書之檔案、列印紙本或經由MyData線上傳送等進行之服務作業,經需用機關驗證相符者,可供採認(本院111年9月5日考臺組壹二字第1110600026號秘書長函諒達)。 四、電子證(明)書查驗作業,請參閱本院國家考試及格證書服務網(網址 https://mycert.exam.gov.tw/)。 |